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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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高密市慧仁纺织工贸有限公司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凤城支行 高密市德福纺织工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
法院 | 高密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鲁0785民初351号 原告:清河县焕云汽车配件销售部。 经营者:王焕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一慧。 被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凤城支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宏伟。 原告清河县焕云汽车配件销售部与被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凤城支行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受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银行承兑汇票金额5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因业务往来取得银行承兑汇票一张,银行承兑票号为3130005229409715,出票人为高密市德福纺织工贸有限公司、汇票付款行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凤城支行,收款人为高密市慧仁纺织工贸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7年3月20日,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9月20日。2019年11月11日,原告托收时拒付,原告到被告处交涉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清河县焕云汽车配件销售部已按银行规定办理票据托收手续,被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凤城支行验明票据真实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告付款50000元(名称:清河县焕云汽车配件销售部,账号11×××89,开户行: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宝启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蕾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