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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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海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潍坊市丰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邹平海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邹平海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欠原告潍坊市丰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鸭油款289205.2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潍坊市丰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38元,由被告邹平海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17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