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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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潍坊华祥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寿光市昆泰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高密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寿光市昆泰运输有限公司4189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通过银行汇至原告寿光市昆泰运输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寿光市支行北洛分理处开户的15-42×××18账户中);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返还被告***笔迹鉴定费31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通过银行汇至被告***在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处开户的62×××81账户中); 三、被告***在本案中不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寿光市昆泰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1166元、减半收取583元,由原告昆泰公司负担136元,由被告保险公司负担447元(因原告昆泰公司已垫付,被告保险公司将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银行汇至原告寿光市昆泰运输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寿光市支行北洛分理处开户的15-42×××18账户中)。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