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东营众诚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濮阳市通达石化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濮阳市通达石化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东营众诚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6437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东营众诚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4元,由原告东营众诚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02元,由被告濮阳市通达石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7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07-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