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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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步帆鞋业有限公司 浙江银宏电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乐清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乐清市步帆鞋业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加工费1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9年3月16日起按同期同种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5元,公告费200元,均由被告乐清市步帆鞋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