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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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荆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乐清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共同偿还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荆支行借款本金200000元、期内利息5292.21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59375‰自2019年1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大荆人民法庭转付。 二、被告***、***分别对上述第一项款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均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76元,减半收取2188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