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徐州市信人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新沂市公共交通公司
新沂市交通旅行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新沂市公共交通公司与新沂市马陵春茶场维持马陵山客运站的现状,直至拆迁之日止,在合同期内拆迁的,则各方投资部分拆迁补偿归各方所有;如在合同期内未拆迁,履行至合同期满即2026年2月19日;

二、新沂市马陵春茶场自2012年6月20日起每年支付给新沂市公共交通公司租金16万元,2012年6月20日至2019年6月19日的租金共计112万元,扣除已付45万元,余款67万元于2019年6月30日之前付清;自2019年6月20日起,新沂市马陵春茶场在每年度期满之日起15日内支付该年度的租金直至拆迁之日止或合同期满;

三、***对上述新沂市马陵春茶场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新沂市公共交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新沂市马陵春茶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80元,由新沂市马陵春茶场负担10000元,新沂市公共交通公司负担8480元;反诉费74800元、鉴定费51000元,合计125800元,由新沂市公共交通公司负担75480元,新沂市马陵春茶场负担503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发布日期 202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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