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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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天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大广源混凝土有限公司 北京市清河农场 天津汉通置业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天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大广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3548677.5元。 二、被告天津天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大广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自2020年7月14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以3548677.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三、驳回原告天津大广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9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津天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2 |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