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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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明岐铝业有限公司 仪征众通科技有限公司 仪征市华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上海明岐铜业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 明岐铝轮毂仪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对被告明岐铝轮毂仪征有限公司享有债权,包括本金64452250元、利息(利息包括:1、2019年2月2日之前的利息为1231987.45元;2、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的1.3倍为标准,从2019年2月3日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3、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复利,但以上利息的合计年利率不超过24%;4、以144522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为标准,从2019年3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及律师费30万元; 二、被告上海明岐铝业有限公司、上海明岐铜业有限公司、张明歧、***对被告明岐铝轮毂仪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保证人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明岐铝轮毂仪征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对被告明岐铝轮毂仪征有限公司名下仪征市汽车工业园联众路的土地使用权及用于抵押的非通用机器设备的折价、拍卖、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案件受理费36406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69061元,由被告明歧轮毂公司、明岐铝业公司、明岐铜业公司、张明歧、***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本院不再退还原告,由各被告于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 |
| 裁判日期 | 2019-08-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