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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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筑构件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中国铁路物资天津有限公司 天津正方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市建筑构件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90,283.68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市建筑构件工程有限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市建筑构件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7,00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006元,由天津市建筑构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00元,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负担11,40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9,672元,由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0 |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