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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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302执762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境支行,住***。 负责人:季活泼。 被执行人:温州嘉博数码通讯产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爱光。 被执行人:硕颖数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温州硕云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硕颖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硕颖智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豪业商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女,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住***。 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境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8)浙0302民初1003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1月2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温州嘉博数码通讯产品有限公司、硕颖数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温州硕云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硕颖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硕颖智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浙江豪业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8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执行员周志微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吕宏伟 |
| 裁判日期 | 2019-01-24 |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