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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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市乐口食品有限公司 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碧云达克罗涂覆有限公司 河南省弘润食品有限公司 郑州鑫基商贸有限公司 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村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郑州碧云达克罗涂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新郑农商行借款10000000元、支付截止2019年6月28日的利息206710.53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自2019年6月29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逾期罚息。 二、被告新郑市乐口食品有限公司、河南省弘润食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新郑市乐口食品有限公司、河南省弘润食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州碧云达克罗涂覆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040元,减半收取计4152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6520元,由被告郑州碧云达克罗涂覆有限公司、新郑市乐口食品有限公司、河南省弘润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后将交费凭证递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19-09-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