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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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黑化集团有限公司 黑龙江龙煤鹤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双鸭山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黑化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双鸭山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2771644.12元及利息人民币1457000元共计人民币14228644.12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172元,由被告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黑化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08-21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