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1-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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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民初38号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住***。

法定负责人:王***,该行行长。

被告:霸州市东升实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霸州市胜芳福兴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伯轩,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霸州市福昌实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蔡春和,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与被告霸州市东升实业有限公司、霸州市胜芳福兴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霸州市福昌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苗文全

审判员张建岳

审判员周继文

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邢自权

裁判日期 2019-05-30
发布日期 202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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