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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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北京鼎兴开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永清县鼎丰工贸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人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民终9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恒德,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恒德,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东方人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恒德,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恒德,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恒德,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鼎兴开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恒德,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清县鼎丰工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恒德,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住***。 负责人:王颖,该行行长。 上诉人北京东方人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鼎兴开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永清县鼎丰工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10民初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按上诉人北京东方人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鼎兴开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永清县鼎丰工贸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建岳 审判员苗文全 审判员苑秀霞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邢自权 |
| 裁判日期 | 2019-09-0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