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1-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北京鼎兴开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永清县鼎丰工贸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人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民终9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恒德,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恒德,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东方人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恒德,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恒德,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恒德,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鼎兴开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恒德,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清县鼎丰工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恒德,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住***。

负责人:王颖,该行行长。

上诉人北京东方人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鼎兴开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永清县鼎丰工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10民初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按上诉人北京东方人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鼎兴开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永清县鼎丰工贸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建岳

审判员苗文全

审判员苑秀霞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邢自权

裁判日期 2019-09-02
发布日期 202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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