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石柱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石柱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8155.24元及罚息【罚息计息本金:48155.24元;罚息计算时间:自2019年6月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止;罚息利率:13.5%/年】; 二、被告***到期不能履行偿还借款本息义务,原告重庆石柱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有权依法处分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坐落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的房屋,并就处分所得优先受偿,处分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 三、驳回原告重庆石柱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4.00元,减半收取502.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