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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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 无锡朝阳粮油市场有限公司 无锡市金三台冷作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755061.91元。 二、无锡市金三台冷作厂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194678.05元。 三、上述款项支付至***名下银行卡(开户名:***,开户行:农业银行北塘支行,账号:62×××70)。 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垫付款55000元。 五、驳回***、***其他部分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08元、保全费1920元,合计4828元,由太保锡山公司负担3544.87元,由冷作厂负担851.92元,由***、***负担431.21元。该款己由***、***预交,太保锡山公司、冷作厂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给***、***,本院不予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0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