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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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水协供水设备有限公司 大庆市五洲环宇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大庆市五洲环宇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水协供水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依法予以解除; 二、被告长沙水协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大庆市五洲环宇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货款41100元及违约金(以411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7.5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长沙水协供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2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