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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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波市海曙金通驾驶培训中心、宁波金通创悦机动车驾驶人考训服务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工程款2624000元,并以2624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二、被告***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284元,减半收取14142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9142元,由被告***、宁波市海曙金通驾驶培训中心、宁波金通创悦机动车驾驶人考训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0-22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