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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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财信智慧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财信智慧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恒通置业有限公司水资源税421470.93元及利息(利息以421470.93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被告河南华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恒通置业有限公司水资源税103092元及利息(利息以103092元为基数,2020年6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郑州恒通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35元,由原告郑州恒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835元,由被告重庆财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财信智慧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000元,由被告河南华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2020-09-22
发布日期 202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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