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佛山市环境工程装备有限公司
佛山市绿碧茵环保有限公司
佛山市四海一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佛山市四海一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42000元及以该款项为本金分别从2017年6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原告佛山市绿碧茵环保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绿碧茵环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7.5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86.79元,被告负担520.75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原告已预交且应退还的520.75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2
发布日期 202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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