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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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西樵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暂计至2020年7月2日的贷款本金950043.1元、利息19248.29元、罚息114.41元、复利317.14元,及以本金从2020年7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每年6月12日调整)上浮50%计算的罚息、以应付未付利息(不含罚息)计算的复利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西樵支行;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35000元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西樵支行; 三、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四、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西樵支行对被告***、***所有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的房产[粤(2018)佛南不动产证明第0180666号]享有抵押权,在被告***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可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944.1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44.1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60.53元,三被告负担11883.58元按上述判项确定方式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7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