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通市宏大风机有限公司 潍坊特钢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潍坊特钢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通市宏大风机有限公司货款289200元,并自2017年12月8日起以2892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5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