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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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通捷达纺织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截至2018年8月29日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合计人民币770423.66元并支付自2018年8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以剩余的贷款本金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复利(以逾期的利息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再上浮50%计算)。 二、被告***、***、***、南通捷达纺织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南通捷达纺织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52元(已减半),由被告***、***、***、***、***、南通捷达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4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
裁判日期 | 2019-03-12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