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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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美善颀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西安苗老吉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美善颀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西安苗老吉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北京金钟诚坤生物科技研究所经济损失30000元。 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美善颀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西安苗老吉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北京金钟诚坤生物科技研究所合理开支7498元; 五、驳回原告北京金钟诚坤生物科技研究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67元,由北京金钟诚坤生物科技研究所负担5000元(已交纳),由北京美善颀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西安苗老吉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86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7 |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