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兰考县建业置业有限公司
兰考县华第商砼有限公司
河南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河南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兰考县华第商砼有限公司商砼款149459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494597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50%计算);

二、被告兰考县建业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商砼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兰考县华第商砼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5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3252元,由被告河南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兰考县建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受理费的数额依据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具体数额确定;收款单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户:41×××21,开户行:建设银行开封市金明支行)。

裁判日期 2019-04-08
发布日期 202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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