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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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罚息(自2015年10月21日至2016年9月21日止按月利率8.88‰计算,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3.32‰计算,扣除已支付的1元利息);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9元,减半收取计894.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