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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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冠鑫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贵州冠鑫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赔偿款40000元;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贵州冠鑫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义务人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0-10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