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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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不得执行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8号美的·林城时代第E-03,F-01栋4层10号、第E-03,F-01栋4层11号、第E-03,F-01栋4层12层、第E-03,F-01栋4层13号房屋的执行。 案件受理费60元,由被告兴业银行贵阳分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级人民法院。 本院(2019)黔01执异164号执行裁定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自动失效。 |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