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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盱眙经发担保有限公司 浙江昌盛电气有限公司 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昌盛电气江苏有限公司 盱眙得胜工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830执231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丁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宇,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昌盛电气江苏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昌盛电气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盱眙得胜工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盱眙经发担保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周晓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昌盛电气江苏有限公司、浙江昌盛电气有限公司、盱眙得胜工贸有限公司、盱眙经发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作出(2019)苏0830民初18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一、被告昌盛电气江苏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9年3月30日利息、罚息11975.97元;2019年3月31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浙江昌盛电气有限公司、盱眙得胜工贸有限公司、盱眙经发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昌盛电气江苏有限公司应履行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95元,减半收取19448元,由被告昌盛电气江苏有限公司、浙江昌盛电气有限公司、盱眙得胜工贸有限公司、盱眙经发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后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7月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昌盛电气江苏有限公司、浙江昌盛电气有限公司、盱眙得胜工贸有限公司、盱眙经发担保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显示签收,履行义务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昌盛电气江苏有限公司、浙江昌盛电气有限公司、盱眙得胜工贸有限公司、盱眙经发担保有限公司、***、***未申报财产,亦未实际履行。 2、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2019年7月9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昌盛电气江苏有限公司、浙江昌盛电气有限公司、盱眙得胜工贸有限公司、盱眙经发担保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中;2019年7月9日将被执行人昌盛电气江苏有限公司、浙江昌盛电气有限公司、盱眙得胜工贸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本院于2019年7月9日、11月26日分别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等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昌盛电气江苏有限公司、浙江昌盛电气有限公司、盱眙得胜工贸有限公司、盱眙经发担保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有价证券登记信息、工商、股权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昌盛电气江苏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苏H×××××、苏H×××××、苏H×××××、苏H×××××、苏H×××××、苏H×××××的车辆;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对上述车辆进行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查询到被执行人盱眙经发担保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H×××××的车辆。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对上述车辆进行查封,但未实际控制,其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4、根据盱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于2019年8月15日的查询反馈,查询到被执行人昌盛电气江苏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苏××经济开发区金源路有房产,权属证号分别为8201102561、8201102562、8201102563、X201206543、X201206544、X201206545、X201206546、X201206547、X201206548、X20130706;另查询到被执行人昌盛电气江苏有限公司名下有四个土地使用权,权属证号分别为:盱国用(2011)第194号、苏(2017)盱眙县不动产权第0004110号、盱国用(2016)第164号、宗地编号XG17008{批准文号:(盱)地呈自[2017]第72号,该土地使用权尚未办理权属登记、已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 5、本院查封了上述房产,除权属证号为X201206544、X201206547、X20130706为本院首封外,其余房产均为轮候查封,且设定抵押权。另被执行人昌盛电气江苏有限公司名下所拥有的盱国用(2011)第194号、盱国用(2016)第164号两个土地使用权本院系轮候查封,且设定抵押权;苏(2017)盱眙县不动产权第0004110号土地使用权本院亦是轮候查封,但未设定抵押权;另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宗地编号为XG17008{批准文号:(盱)地呈自[2017]第72号}块土地本院系首封,且未设定抵押权,其余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本院均系轮候查封。上述所查封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本院正在向首封法院协商处置权。 7、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出具委托函委托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代为查询被执行人浙江昌盛电气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土地等登记情况。 8、本院于2019年11月23日出具委托调查函委托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浙江昌盛电气有限公司运营信息及被执行人***、***的家庭情况、财产状况等信息。 9、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委托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浙江昌盛电气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浙江省长兴县太湖大道1188号房产(权证号分别为:00347593、00347594、00347595、00347596)及权证号为:长土国用(2015)第10005255号土地使用权。查封被执行人***、周芳琴共同拥有的位于浙江省长兴县雉城镇东盛华庭5幢2-1001房屋(权证号:00129807、00129808)。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浙江省长兴县煤山镇新升居大元自然村15号的房产(权证号:00286386、长土集用(2004)字第29-683号)。本案系轮候查封,本院已向首封案件发出参与分配函,待处置被执行人执行款时参与分配。 10、本院执行人员于2019年9月9日前往被执行人昌盛电气江苏有限公司注册地盱眙县经济开发区进行实地走访调查,经查,现住所地已是他人在经营,通过与被执行人昌盛电气江苏有限公司帮办谈话,了解到,被执行人昌盛电气江苏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9月停产,现已由他人接管生产经营。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以发送短信形式将被执行人昌盛电气江苏有限公司、浙江昌盛电气有限公司、盱眙得胜工贸有限公司、盱眙经发担保有限公司、***、***名下除上述查封的财产外,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予回复。在本案立案之初首次与申请执行人谈话时已明确告知申请执行人如果你不能提供有效的关于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的证据或线索,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根据法律规定采取了其他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有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本院将每六个月通知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将及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出现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未执行标的为4011975.97元 本院认为,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其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该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件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19)苏0830民初180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代银 审判员 吴银国 审判员 赵学雷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笑笑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