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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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光原电气有限公司 湖北金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博乐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金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乌鲁木齐市光原电气有限公司工程款821890元; 二、被告湖北金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乌鲁木齐市光原电气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196091.5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365元,由原告乌鲁木齐市光原电气有限公司负担4617元,被告湖北金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7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1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