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长春泰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吉林省中卓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吉01执恢65号 申请执行人栾涛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中卓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长春泰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作出(2016)吉01民初761号民事判决:被告吉林省中卓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栾涛工程款人民币8652547.76元及利息(自2015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被告长春泰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18)吉01执291号。执行中,被执行人长春泰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4000000元,并交纳申请执行费42400元,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案件终结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和解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恢复执行。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栾涛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中卓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长春泰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再次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700000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和解内容。 本院认为,本院(2016)吉01民初7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栾涛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本案申请执行费9400元已由被执行人长春泰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6)吉01民初7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