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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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西探索体育产业园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探索体育产业园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工程余款436565.92元及利息(利息以436565.92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05元,由原告***、***负担1563元,被告江西探索体育产业园有限公司负担81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6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