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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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市白沙化工有限公司 绍兴柯桥兰亭栅溪染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建德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绍兴县兰亭栅溪染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建德市白沙化工有限公司货款2534463.68元,并支付自2018年5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案件受理费27076,减半收取13538元,由被告绍兴县兰亭栅溪染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未按期履行的,原告应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
| 裁判日期 | 2018-08-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