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奎屯广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奎屯申建租赁站
新疆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2019)兵0701民初78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解除原告奎屯申建租赁站与被告张俊杰于2017年3月18日签订的财产租赁合同;”

二、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2019)兵0701民初78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驳回奎屯申建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2019)兵0701民初78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张俊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奎屯申建租赁站租金310,651.98元,赔偿租赁物损失857,498元、律师代理费114,900元、邮寄费297元,合计1,283,346.98元;”

四、驳回张俊杰的其他上诉请求;

五、驳回奎屯申建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8,57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9,638元(上诉人张俊杰已预交),合计58,217元,由奎屯申建租赁站负担11,643元,张俊杰负担46,574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0-22
发布日期 2020-10-26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