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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奎屯广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奎屯申建租赁站 新疆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2019)兵0701民初78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解除原告奎屯申建租赁站与被告张俊杰于2017年3月18日签订的财产租赁合同;” 二、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2019)兵0701民初78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驳回奎屯申建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2019)兵0701民初78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张俊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奎屯申建租赁站租金310,651.98元,赔偿租赁物损失857,498元、律师代理费114,900元、邮寄费297元,合计1,283,346.98元;” 四、驳回张俊杰的其他上诉请求; 五、驳回奎屯申建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8,57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9,638元(上诉人张俊杰已预交),合计58,217元,由奎屯申建租赁站负担11,643元,张俊杰负担46,574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0-22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