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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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宁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海县远达城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39801.4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1772元; 三、被告宁海县远达城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与被告***对上述赔偿款项互负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宁海县远达城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6447元,减半收取3223.5元,其中397.5元由被告宁海县远达城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负担,172元由被告***负担,2654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宁海县远达城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