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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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江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鑫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屏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屏山县龙华镇鱼孔村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省江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763,8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719元(已减半),由被告屏山县龙华镇鱼孔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5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