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巨鑫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金典联合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攀枝花市金典置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米易县酿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米易县人民法院(2019)川0421民初811号民 事判决; 二、米易县酿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金典联合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销售代理佣金及溢价分成款2459005元; 三、驳回四川金典联合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 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581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40819元,由四川金典联合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0613元,由米易县酿造有限公司负担3020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5819元,由四川金典联合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9313元,由米易县酿造有限公司负担2650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