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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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江县南江镇鹏程租赁站 四川省南江鹏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南江县南江镇鹏程租赁站与被告四川省南江鹏达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8日签订的《鹏程建筑设备租赁合同》; 二、被告四川省南江鹏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江县南江镇鹏程租赁站支付下欠截止2020年3月31日的租金、上下车费、维修费共计16100.77元; 三、被告四川省南江鹏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江县南江镇鹏程租赁站返还下欠底板2个、转耳2个、螺栓605个、钢管481米、扣件23个,若被告四川省南江鹏达有限公司、***不能返还这些租赁物,则由被告四川省南江鹏达有限公司、***向原告南江县南江镇鹏程租赁站赔偿这些租赁物损失7796.5元。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7.43元,减半收取198.72元,由四川省南江鹏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