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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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2020)川1922民初155号民事判决; 二、由南江县公路局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四川众智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质量保证金)423082元及其资金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423082元为基数,2017年2月10日至2019年8月20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9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四川众智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167元,由原审被告南江县公路局负担7467元,由原审原告四川众智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70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2167元,由上诉人南江县公路局负担7467元,由被上诉人四川众智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7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24 |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