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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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甘肃东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武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反诉原告)甘肃东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与原告(反诉被告)***签订的《东煜·阳光水岸房屋认购书》,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交付位于武山县城关镇火车站新区“阳光水岸”B区2号楼3单元1102号商品房; 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甘肃东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7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均由甘肃东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