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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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鼎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四川鼎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合计9437.8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
裁判日期 | 2020-08-19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