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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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山县田兴蔬菜仓储有限公司 武山县旺民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武山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武山县成群养殖专业合作社 武山县鹏涛养殖专业合作社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山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武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武山县田兴蔬菜仓储有限公司归还原告甘肃银行武山支行借款本金3500000元,支付截止2019年8月27日的利息、罚复息106229.91元,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3.1997%支付2019年8月28日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罚复息; 被告武山县成群养殖专业合作社归还原告甘肃银行武山支行借款本金1200000元,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3.1997%支付2019年8月28日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 被告武山县旺民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原告甘肃银行武山支行借款本金1500000元,并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3.1997%支付2019年8月28日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罚复息; 被告武山县鹏涛养殖专业合作社归还原告甘肃银行武山支行借款本金1200000元,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3.1997%支付2019年8月28日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罚复息; 被告武山县田兴蔬菜仓储有限公司、武山县成群养殖专业合作社、武山县旺民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武山县鹏涛养殖专业合作社、武山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承担原告甘肃银行武山支行律师代理费24000元; 原告甘肃银行武山支行对被告武山县田兴蔬菜仓储有限公司、武山县成群养殖专业合作社、武山县旺民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武山县鹏涛养殖专业合作社、武山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质押、抵押财产在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武山县田兴蔬菜仓储有限公司、***、***、武山县成群养殖专业合作社、***、***、武山县旺民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武山县鹏涛养殖专业合作社、***、***、武山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上述义务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344元,减半收取32172元,由被告武山县田兴蔬菜仓储有限公司、武山县成群养殖专业合作社、武山县旺民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武山县鹏涛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