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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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山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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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武山友明养殖专业合作社归还原告甘肃银行武山支行借款本金900000元,支付截止到2019年8月27日的利息、罚复息32827.92元,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0.7662%支付2019年8月28日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罚复息;

被告武山县昌盛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归还原告甘肃银行武山支行借款本金755000万元,支付截止到2019年8月27日的利息、罚复息22706.35元,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0.7662%支付2019年8月28日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罚复息;

被告武山兴顺养殖专业合作社归还原告甘肃银行武山支行借款本金900000元,并支付截止到2019年8月27日的利息、罚复息20434.56元,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0.7662%支付2019年8月28日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罚复息;

被告武山县爱子养殖专业合作社归还原告甘肃银行武山支行借款本金800000元,并支付截止到2019年8月27日的利息、罚复息14082.46元,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0.7662%支付2019年8月28日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罚复息;

被告武山友明养殖专业合作社、武山县爱子养殖专业合作、武山兴顺养殖专业合作社、武山县昌盛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支付原告甘肃银行武山支行律师代理费15000元;

原告甘肃银行武山支行对被告武山友明养殖专业合作社、武山县爱子养殖专业合作社、武山县隗宝玉器开发有限公司、武山兴顺养殖专业合作社、武山县昌盛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质押、抵押财产在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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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义务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360元,减半收取17180元,由被告武山友明养殖专业合作社、武山县爱子养殖专业合作社、武山兴顺养殖专业合作社、武山县昌盛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8
发布日期 202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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