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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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宣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722民初2907号 原告: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何伯露,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乐,系该公司白马支行员工。 被告:***,男,生于1982年11月15日,汉族,住***。 被告:***,女,生于1985年8月9日,汉族,住***。 原告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邹正均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洋 |
裁判日期 | 2020-10-17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