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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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市元源实业有限公司 成都桂湖摩尔商贸有限公司 成都桂湖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四川京什同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京什同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期内利息561387.6元、罚息1017167.63元、复利19015.3元,并支付自2018年8月28日起至期内利息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复利(计算方式:复利以期内未付利息561387.6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51‰从2018年8月28日起计算至期内利息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成都桂湖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桂湖摩尔商贸有限公司、西昌市元源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合同约定的最高余额9996930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成都桂湖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桂湖摩尔商贸有限公司、西昌市元源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京什同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84元,减半收取10242元,由被告四川京什同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桂湖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桂湖摩尔商贸有限公司、西昌市元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4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