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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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华盛农业药械有限责任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借款本金19778.33元,并支付利息、复利(截至2020年4月20日,利息2454.84元、复利174.1元;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双方订立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3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