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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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洲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归还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洲支行借款本金300000元,支付截至2019年10月9日的期内利息16862.5元、罚息9381.24元、复息963.61元及自2019年10月10日起至款项清偿日止的罚息及复息(罚息以借款本金300000元的未付部分为基数,复息以期内利息16862.5元的未付部分为基数,利率均按月利率11.874999‰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208元,减半收取3104元,由被告***负担。 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洲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