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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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清新支行 广东牧木之堡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 广东牧木之堡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广东牧木之堡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于2017年3月2日签订的《果园租赁合作协议》于2019年9月2日解除; 二、被告广东牧木之堡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租金36000元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广东牧木之堡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作退回,由被告广东牧木之堡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判决时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