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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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 宜都市第一人民医院 宜都市至上名筑装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8998.97元,上述款项支付给原告***115210.58元,支付给被告***23788.3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8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